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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(記者 李廣軍 通訊員 李丹)去年11月24日13時許,有人報警稱在長沙家樂福韶山南路店放置了“炸彈”,警方趕到現場進行搜排爆,證實為“詐彈”襲擊;4天過後,雨花警方於去年11月28日在北京將犯罪嫌疑人許某抓獲。
  昨日,雨花區法院開審此案。因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,許某站上了被告人席。
  【指控】
 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致超市被迫停業
  1987年出生的許某是韶山市人,此前曾在2004年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,2006年又因犯盜竊罪被判1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。
  公訴機關指控,去年11月24日12時57分,許某在北京使用其手機撥打長沙市公安局110報警電話,謊稱其在長沙市雨花區韶山南路家樂福超市內安放了爆炸物,只要自己使用遙控器,就會引爆整棟大樓。接警後,長沙市公安局派出民警趕至現場並對該超市封閉檢查、清場、搜排爆,致使該超市停業數小時,造成超市營業損失。
  公訴機關認為,許某主觀上編造了虛假恐怖信息,致使超市被迫停業,並導致公安機關出動大量警員對可疑區域查爆排險。其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,符合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。
  【自述】
  丟錢後喝酒引發“詐彈案”
  被法警帶入審判庭時,見媒體記者“長槍短炮”對準自己,許某下意識地用戴著手銬的雙手遮住了臉。
  庭審中,他不時擦汗,幾次回頭,與坐在角落裡的母親進行眼神交流。
  記者發現,在回答法官詢問時,許某思維清晰,對自己之前兩次被判刑的情況記憶猶新。
  許某承認,2013年11月底,他乘坐火車去北京找工作,途中被小偷扒了錢包。“到北京下車後,我發現錢丟了,很生氣,就買了酒喝。喝了酒後,我越想越氣,就用自己的手機撥打了0731-110。”
  電話中,他謊稱在長沙市香樟路與韶山南路交會處的家樂福超市放置了炸彈,可遙控引爆,“我只要摁下按鈕,就能毀掉這棟樓。”許某說,打完電話後,他就在北京的馬路邊睡著了,“我報假警沒什麼目的,也沒有想過後果。”
  許某說,自己曾經在香樟路一帶住過,對那一帶很熟悉,對這家家樂福超市有印象,所以把“詐彈電話”的“目標”選在了這裡。
  【庭審】
  對超市停業損失雙方有分歧
  許某沒有想過後果,但他這個舉動,讓警方和韶山南路家樂福店忙活了整個下午——關店、疏散人群、警方搜索。當天,超市直到19時許才恢復營業。
  庭審中,檢方提出了大量證據,包括證人證言以及報警錄音等視聽資料。其中,家樂福方面的財會負責人表示,“詐彈電話”導致當天停業5個小時,造成超市直接損失營業額20.4萬元。但許某和他的辯護人對這筆損失數額表示懷疑,認為這筆損失只是估算,沒有直接證據證明。
  庭審中,被告方還提出要對許某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的申請。許某的母親表示,許某自幼腦部就有疾病,經常出現控制不了自己的行為。“我小時候確實得過病,正常時與普通人沒什麼兩樣,不正常時就什麼都不認識了。”許某也堅稱。
  最終,合議庭採納了許某的鑒定申請,本案將延期審理。
  【案中法】
 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當究刑責
  許某認為自己這種報假警的行為最多只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,“可能關個10多天吧。”
  記者瞭解到,根據《刑法》第291條規定,編造爆炸威脅、生物威脅、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構成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。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後果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  而就在去年9月,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,明確界定了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標準。根據此司法解釋,六種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”的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,其中就包括:“致使機場、車站、碼頭、商場、影劇院、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,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。”
  而應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的五種情形中,包括: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;或者致使列車、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;多次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;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情形等。  (原標題:家樂福“詐彈”案昨日開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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